绍兴市中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中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2民初4659号
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镇上孙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中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东街***号-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中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