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03民初4451号
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1618061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中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145889816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中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60元,合计1,185元,由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