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351号
原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兰润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婷婷,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负责人:陶铸。
被告:湖北华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陈胜林。
原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湖北华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湖北华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华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湖北华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世章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人民陪审员 崇 椿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法官 助理 祁晨娉
书 记 员 陈晔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