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2民初5956号
原告:武汉柏士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文馨街招商雍华府21303。
法定代表人:吴超,总经理。
被告:湖北华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广场B座2709室。
法定代表人:陈胜林。
被告:***,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柏士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宇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柏士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柏士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柏士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邮寄费40元,共计8,00元,由原告武汉柏士美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胡迪
人民陪审员 石俊
人民陪审员 刘念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