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异1161号
申请人:***,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申请人:***,男,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海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海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执行人:湖北**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本院在执行(2022)鄂01执308号***与***、湖北**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本院审查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吴 利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