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襄阳市长虹路小学与襄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3540号
原告:襄阳市长虹路小学,住所地:襄阳市高庄街5号。
法定代表人:张灯,该小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扬、丁洛菲,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内环路环球金融城2栋1单元17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市长虹路小学与被告襄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市长虹路小学于2020年7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襄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市长虹路小学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市长虹路小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襄阳市长虹路小学负担。
审判员  匡江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蓝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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