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06民初4774号
原告:湖北汇*****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民城路**。
法定代表人:郭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敏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拥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汝河西路**
法定代表人:方永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化军,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娟,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襄阳安能热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振华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襄阳襄投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襄阳市襄城胜利街**/div>
法定代表人:邓智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贵林、丁春雷,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襄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内环路环球金融城******iv>
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方,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安阳市永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秀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汇*****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安能热电有限公司、襄阳襄投能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襄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安阳市永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汇*****纤维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汇*****纤维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汇*****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7675元,由原告湖北汇*****纤维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 民
人民陪审员 帅启顺
人民陪审员 周 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