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民初3523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汉江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杜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声、吴梦轶,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襄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内环路环球金融城2栋1单元17楼。
法定代表人:殷小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逸飞,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中国联通襄阳分公司诉被告华润燃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联通襄阳分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通襄阳分公司在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华润燃气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计785元,由被告襄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臧玉红
人民陪审员 张 财
人民陪审员 信国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