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执保529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赛飞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MA2N5M1L7L(1-1)。
法定代表人:吴智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320号新华金融广场C座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637137XY。
法定代表人:施宗伦,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赛飞交通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安徽杰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阮法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陆曼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