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203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金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住吉林市龙潭经济开发区徐州西路。
被执行人:商书秋,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018)吉0203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手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时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石晓峰
审 判 员 冯 锐
代理审判员 徐家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源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