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203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金龙金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72330.9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同时进行了网络查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不动产调查,2021年7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及备案登记的不动产等财产。
本院认为:在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适合本案执行标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立民
审判员 苏向彬
审判员 朱亚通
书记员 于源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