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282执7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珠海市香洲区朝蓬街38号705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55NC6W9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惠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车公庙工业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主楼2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4972896Q。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惠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2)粤02民终19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惠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惠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2000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675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2788元,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7506元,以上款项暂计人民币2538105.1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线下等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惠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机动车、不动产、社保、公积金、工商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除持有南雄市珠玑小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外(已于2023年6月2日冻结完毕),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惠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措施。经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开本案执行情况,其亦没有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惠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3年5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广东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目前执行到位0元,剩余2538105.12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为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