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信达建筑机械化有限公司

昆明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昆阳磷矿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22民初2645号
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对原告昆明宏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昆阳磷矿分公司、被告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昆明中信达建筑机械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云0122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云0122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12行以及第6页第2行票据号码“130887109520180511193337953”,补正为“130887109520120180511193337953”。 审判员  薛彦林
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