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终33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市晋宁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永乐大街云南磷化集团研发办公综合区办公大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常务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汀,云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3377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华城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3378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3381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中信达建筑机械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新街乡回龙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3384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3385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宁上蒜四方洗砂厂,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镇水泥厂后面。
经营者:***。
3387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
原审第三人:昆明量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上蒜乡石将军。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昆明市晋宁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华城兴建材有限公司、***、昆明中信达建筑机械化有限公司、***、晋宁上蒜四方洗砂厂、***,原审第三人昆明量微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1)云0122民初2284、2285、2286、2366、2367、2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明市晋宁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亦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昆明市晋宁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昆明市晋宁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