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天元区领胜建材店诉深圳市新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211民初2713号
原告:天元区领胜建材店。
被告:深圳市新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天元区领胜建材店与被告深圳市新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受理。原告天元区领胜建材店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元区领胜建材店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新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元区领胜建材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天元区领胜建材店承担。
审判员  龙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