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7民初703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金鑫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原告)与被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作出(2020)津0117民初70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天津市金鑫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依法冻结的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金鑫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冻结中国三治集团有限公司账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书记员董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