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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鑫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三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304民初3035号
原告天津市金鑫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三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定于2020年8月5日14时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25元,减半收取15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书记员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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