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辽1102执260号
申请执行人盘锦北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由本院作出的(2016)辽1102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审判员*焜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