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3)一中执字第707-1号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与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唐山仲裁委员会(2012)唐仲调字第005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基金份额人民币四十五万零四百二十元九分、仲裁费一万八千四百六十九元及调解书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六千九百三十四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首建设备维修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