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辽宁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2执34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育红路。

法定代表人史春光,理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向海大道天格东湖湾。

法定代表人孙永凯,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辽宁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1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辽宁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盘锦市××区××大道天格××区××#楼××层商业房一处,面积663.7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辽(2017)大洼区不动产权第0001272号;进行评估,现已评估完毕,评估价为:3,852,347.00元(详见评估报告)。经本院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流拍价为3,544,159.2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第二次拍卖在第一次流拍价3,544,159.24元的基础上降价5%进行拍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第二次拍卖在第一次流拍价3,544,159.24元的基础上降价5%即3,366,951.28元,拍卖被执行人辽宁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盘锦市大洼区向海大道天格东湖湾A区26#楼11层商业房一处,面积663.7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辽(2017)大洼区不动产权第0001272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闫晓峰

审判员 王兆臣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