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执14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07月5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申请执行人:王兵,男,1987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双台子区。
申请执行人:孙素杰,女,1968年08月8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申请执行人:李兴,女,1987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申请执行人:叶娜,女,1986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申请执行人:姜仁喜,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申请执行人:刘向奎,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申请执行人:张相青,男,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申请执行人:李想,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申请执行人:冯建,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08月1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被执行人:辽宁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大洼区王家街道。
法定代表人:孙永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兵、叶娜、孙素杰、李兴、姜仁喜、刘向奎、张相青、李想、冯建、**与被执行人辽宁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盘锦市大洼区盘锦市大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劳人仲裁字第[2021第4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32650.32元。本院于2021年07月0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4.通过调查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辽宁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向盘锦市大洼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辽宁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抵押权坐落于盘锦市××区××街道天格××区××#××层,不动产权证号:辽()大洼区不动产证明第号,不动产单元号:,面积为:663.74平方米的房屋。
6.2021年9月26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7.2021年10月29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等,本院已经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实际执行到位款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1)辽1104执14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辉
人民陪审员  杜闯
人民陪审员  李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高昂
【本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