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04民初3387号
原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达、于冠南,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法定代表人:孙永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水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3400.00元,应予退还23400.00元。
审判员  孙志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