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胤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哈尔滨安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科学院技术物理研究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03民初13247号
原告:哈尔滨安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大众新城小区114栋。
法定代表人:王金才,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科学院技术物理研究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科研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赵弘韬,职务: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安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科学院技术物理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安意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 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