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9民初487号
原告:献县双起建筑器材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马成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县。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经理。
献县双起建筑器材厂与***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献县双起建筑器材厂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双起建筑器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计416.5元。
审 判 长 闫丽钗
人民陪审员 哈 凯
人民陪审员 高琳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荣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