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乾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双起建筑器材厂与沈阳乾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929民初487号
原告:献县双起建筑器材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法定代表人:马成成,该公司经理。
被告:***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县。
法定代表人:郑伟,该公司经理。
献县双起建筑器材厂与***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献县双起建筑器材厂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双起建筑器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收取计416.5元。
审 判 长  闫丽钗
人民陪审员  哈 凯
人民陪审员  高琳媚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荣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