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5民初1791号
原告:***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
法定代表人:贾久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忠,系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推荐。
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满都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
法定代表人:曹刘,系该镇镇长。
被告:沈阳市土地储备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国,系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疆,男,汉族,系该单位职工,住辽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沫,系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满都户镇人民政府、沈阳市土地储备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志坤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3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董志坤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菁明
书 记 员 王子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