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乾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区满都户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5民初6931号 原告:***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辽宁省辽中区,辽宁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推荐。 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满都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区满都户镇。 被告:辽中县土地征用整理事务处,住所地辽中区蒲东街道东环街。 原告***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辽中区满都户镇人民政府、辽中县土地征用整理事务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049,662.62元;2.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利息403,008元,至款还清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2012年7月27日开标,经评委审评原告中标,于2012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经过原告的施工,于2013年6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审定金额3,943,573.46元,后付款2,893,910.84元,尚欠1,049,662.62元。由于原告与被告对工程进行验收结算,被告占用原告工程款1,049,662.62元,长达96个月,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月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0.4%给付原告,具体计算方法,实际占用时间2013年6月30日至2021年6月30日,96个月,月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0.4%,每月4198元×96个月=403,008元,至该款还清止。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款,被告以没款为由一拖再拖,至今不给。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原辽中县土地征用整理事务处于2017年已被撤销,相应的权利义务由沈阳市土地储备服务中心辽中分中心承继,沈阳市土地储备服务中心辽中分中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由其上级部门沈阳市土地储备服务中心承担相应责任,本案被告辽中县土地征用整理事务处主体不适格,原告应另案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74元,减半收取计893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梓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