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执14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鹏联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73号。
法定代表人赵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开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神奇路8号(经协大厦)13楼C座。
法定代表人胡后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2民初1069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开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开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鹏联兴业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6855.5元、诉讼费2050元、律师费10000元、货款100000元及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5%,从2019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2736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贵州开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被执行人贵州开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开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有银行存款九百余元,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已未在判决载明的地址居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以上情况全部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晖
审判员 骆小辉
审判员 黄小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