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执2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凤凰西大道70号绿野春天小区22幢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56791818L。
法定代表人:赵翠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峰,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超,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潍坊海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福寿西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666728698T。
法定代表人:娄道国,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3)潍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海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5月15日以(2018)鲁07执237号执行裁定书续封了被执行人潍坊海纳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潍城区白浪河以西、和平路以东潍国用(2011)第B40土地使用权。
2018年5月15日经网络查控,本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经过潍坊市潍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2018年8月9日,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北建设有限公司,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因被查封的土地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已查封土地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潍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怀国
审判员 崔德志
审判员 孙光利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孙晓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