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民初2776号
原告:江西南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凤凰西大道76号阳光时代1幢1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567918181。
法定代表人:叶庭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标,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晴,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信区第三小学(原上饶县第三小学),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罗桥街道办坂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90921MB05090269。
负责人:蔡安平,该学校校长。
被告:广信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信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15662616211。
负责人:马焕斌,该局局长。
原告江西南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信区第三小学(原上饶县第三小学)、广信区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江西南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南北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南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南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瑶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应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