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民初206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远,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外平。
被告:江西南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信区凤凰西大道**阳光时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56791818L。
法定代表人:赵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颜外平、江西南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江西南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南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邹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