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新星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新星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裕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财保26号 申请人:武汉市新星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办事处金海工业园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72579190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裕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车站东路(**大道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55502241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申请人武汉市新星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裕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10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人以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新星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裕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武汉XX支行1711××××8824账户的存款,以人民币1050000.00元为限; 2、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备案号:江12XXX44)的不动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市新星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