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05民催21号
申请人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越东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8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30426549,出票日期为2018年3月8日,到期日为2018年9月3日,票面金额为3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农商银行奎文支行,出票人为山东省潍坊生建压缩机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山东省潍坊生建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为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志春
审判员 李爱伟
审判员 韩 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