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09民初14290号
原告: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66826768C,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越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
被告:南阳新科防爆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98733205G,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工业园**路/div>
法定代表人:齐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新科防爆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7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67元,由原告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柳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顾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