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1081民催100号
申请人: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越东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66826768C。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董事长。
申请人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台州银行温岭温峤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46195065、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建宏
审判员 朱云波
审判员 陈森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燚懿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公告
(2019)浙1081民催100号
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台州银行温岭温峤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46195065、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新亚工具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判决:一、宣告台州银行温岭温峤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46195065、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