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

13348某某与某某、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9民初13348号
原告***,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婷婷,江苏剑桥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66826768C,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越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南阳防爆(苏州)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伟林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肖晨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