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1728行审126号
申请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遂平县国槐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徐州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3月29日作出的遂国土监字[2018]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处罚事项。
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遂国土监字[2018]1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对于该处罚决定书作出的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的职权,应由其组织强制执行。对于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罚款90000.00元的处罚事项,被申请人徐州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该处罚决定所规定的罚款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遂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遂国土监字[2018]1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事项,本院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梁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