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315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对原告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沪0117民初1315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63,243元,减半收取31,621.50元,由原告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补正为“案件受理费63,243元,减半收取31,621.50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36,621.50元,由原告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闫 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邵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