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民初1315号





申请人: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邱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39,01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单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339,01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闫 理






书 记 员


邵玲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