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与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9349号
原告:***,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日新村南万家宅**。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蔚超,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杨坝村秦杨组/div>
被告: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港城路**。
法定代表人:万顺兴。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div>
法定代表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罗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蔚超、上海浦高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伟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范肇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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