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晟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册亨县某某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25民初813号
原告:册亨县马**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册亨县者楼镇红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7MA6DK71T1W。
法定代表人:冉龙益。
被告:***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2号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7775722。
法定代表人:李子翔。
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册亨县马**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册亨县马**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册亨县马**吊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册亨县马**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6元,由原告册亨县马**吊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杭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丁彦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