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天精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华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航天精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民初29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华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北侧(汊河开发区一楼招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634060205。
法定代表人:李军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航天精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中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6845825226。
法定代表人:周京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慧,女,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华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航天精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皖1122民初29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成都航天精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6万元的货币或者资产。2019年8月29日,安徽华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华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航天精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6万元的货币或者资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悠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