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执保213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来安县人民法院年月日生效的(2019)皖1122民初2983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成都航天精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航天精诚科技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成都航天精诚科技有限公司在工行××省××航天路支行的账户44×××73存款1165044.08元,冻结期限为1。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立武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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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韩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