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航天精诚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华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都航天精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22执保213号

申请人:安徽华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经济开发区纬二路北侧(汊河开发区一楼招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5634060205。

法定代表人:李军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航天精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6845825226。

法定代表人:周京平,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华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航天精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华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成都航天精诚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76万元的货币或者资产。申请人安徽华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其2019年8月5日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PZDM201934110000000389,责任限额:76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华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成都航天精诚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6万元的货币或者资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立武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韩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