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2执144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二路383号商住楼20401室;电话:155××******。
法定代表人:赵金英。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10月01日生,住山东省曹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6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7693.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204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子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其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