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522民初376号
原告:济南市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二路383号商住楼20401室。
法定代表人:赵金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莹,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农民,住山东曹县。
被告:河南飚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行云路与漓江路锦荣UI公寓B塔6楼637室。
法定代表人:陈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济南市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飚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市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晋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飚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轿车修理费等损失10万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此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17986元;2.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2日9时30分被告***驾驶豫AY86**轻型货车(登记车主:河南飚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沿省道248行驶至莘县大王寨镇于家红绿灯南300米时,与王晋莹驾驶的原告所有的鲁A7××**小型轿车碰撞,又致使鲁A7××**小型轿车与于霞驾驶的鲁PE××**小型轿车相撞,导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经XXXXXX认定,***承担全部责任,王晋莹、于霞无责任。特诉来法院,望支持诉求。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河南飚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认定:2022年1月2日9时30分被告***驾驶豫AY86**轻型货车(登记车主:河南飚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沿省道248行驶至莘县大王寨镇于家红绿灯南300米时,与王晋莹驾驶的原告所有的鲁A7××**小型轿车碰撞运动车辆,又致使鲁A7××**小型轿车与于霞驾驶的鲁PE××**小型轿车相撞,致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2年1月15日XXXXXXX出具第371522420220000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全部责任;王晋莹、于霞无责任。
二、车辆保险情况:二被告均未提供车辆保险信息。
三、赔偿责任:根据被告河南飚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反映的情况,实际车主系被告***,其公司为挂靠单位。被告***负全部责任。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全部赔偿,被告河南飚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原告车损经山东正奥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于2022年1月25日出具鲁正车鉴评字[2022]第ZL207号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损失鉴定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因事故造成的车辆修复损失价值为115986元整。评估费2000元。
五、核定各项损失如下:
1、车辆维修费:115986元。
2、评估费:2000元。
共计117986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赔偿原告济南市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评估费共计1179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被告河南飚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被告***、河南飚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子周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伟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