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执保1207号
申请人:***,男,199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申请人:济南市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二路383号商住楼20401室。
法定代表人:赵金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济南市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4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金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刘善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