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执保2077号
申请人:大庆市瑞金管道修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繁荣村二屯砖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被申请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大港路17号一期工程AS-6号楼商服3。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庆市瑞金管道修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2)黑0604民初719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申请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名下可供保全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黑0604民初7199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