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1839号
原告:泗洪县四季春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长江路司法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97432512M。
诉讼代表人:王松,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彬、朱强弢,江苏永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君宿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城区盛德商务大厦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X59DQ6R。
法定代表人:王立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泗洪县四季春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江苏君宿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泗洪县四季春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君宿达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泗洪县四季春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泗洪县四季春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 判 员 李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邵普
书 记 员 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