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28执550号
陕西晟翔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晟翔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528民初7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旬阳县江南天然气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晟翔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3281.93元及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378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执行费54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28执55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6月1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