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晟翔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晟翔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恒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528执保44号
庄里法庭:
陕西晟翔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恒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陕西晟翔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陕西恒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本存款账户资金80万元。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528民初37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陕西恒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予以冻结。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陕西恒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账户实施冻结措施(实际冻结金额80万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528执保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并结案。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